第二章 服务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 注册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外包、法律事务代理、专利事务代理、商事事务代理、检测认证服务、科技项目咨询、财税事务代理、科研仪器共享等服务类型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创新创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有固定的办公或经营服务场所,满足办公或经营要求的设施和条件,具备相应资质(资格);
(二)从业人员应在5人及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总数的60%以上,拥有相应的专家服务团队;
(三)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业务档案完备,客户服务记录完整,守法诚信经营;
(四)依法正常纳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申报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相关执业资质证书;
(三)员工花名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资质证书复印件,专家服务团队名单及上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四)上1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
第十三条 新区优质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每年评选一次,推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年度运营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度运营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认定年审表》,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相关执业资质证书;
(三)员工花名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资质证书复印件,专家服务团队名单及上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四)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
(五)服务合同明细表及合同复印件;
(六)组织、参加大型活动明细表、成交服务项目表及活动策划书、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资格:
(一)自认定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之日起,因经营不善,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低于30万元;
(二)在服务经营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连续两年评审不合格;
(四)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五)弄虚作假,有套取双创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