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创业企业培育与资助
第四条 创业企业申请租用办公、生产用房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二)员工花名册,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三)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及生产办公场所图片。
第五条 创业企业申请国家或省补助配套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二)企业(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的奖励或立项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或省资助资金到账证明。
第六条 创业企业申请贡献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二)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第七条 申报“十佳”创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社会认同度较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对企业持续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带动就业效果明显,且符合新区产业导向。
第八条 申请“十佳”创业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十佳”创业企业评选自荐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二)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材料;
(三)员工花名册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上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四)《贵安新区“十佳”创业企业审查推荐意见书》。
第九条 “十佳”创业企业每年评选一次,被评为“十佳”创业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