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群各部门,各学院,各科研机构,各教学辅助机构,各附属医院,校直各单位:
现将《贵州医科大学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医科大学
2025年12月10日
贵州医科大学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数据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促进学校通过教学、科研、管理等形成的数据高效流通和充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 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关于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知识产权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是数据资源及其与算力资源、算法模型等综合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总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指赋予数据处理者的权益,将上述产品和服务的权属情况及其他事项记录为登记凭证的行为,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数据资产、实现数据价值转化。 我校涉及管理、教学、科研工作中产生的数据,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主体为学校,登记对象包括管理数据、教学科研数据等 类别,其中管理数据包含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统计数 据、管理数据等,教学科研数据包含教学科研人员在工作中积累、采集的课程数据、调研数据、科研数据、算法模型等综合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数据发展规律,把握数据要素基本属性,按照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安全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国家数据安全、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学校各个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科研单位负责其职能范围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的保存、登记申报,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负责我校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运营。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团队或个人应当将其在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取得的数据集进行登记,申请人向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第六条 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会同知识产权局委派的第三方登记机构,对提交的申请登记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提交承诺声明。
第七条 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委托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对所要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数据集合进行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或公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
(二)存在未解决的数据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纠纷的;
(三)重复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 提出登记申请的;
(四)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公证的;
(五)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数据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危害个人隐私的;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经政府相关机构对登记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系统,统一生成登记证书并赋号,由登记机构进行签章,采用电子方式发放。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核准后,证书可以作为数据知识产权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
第三章 管理运用
第十条 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监控、保密和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涂改、倒卖、出租、伪造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核准后,可通过授权、转让、交易、许可等方式进行转化。通过转化所取得的收益(权益),参照《贵州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办法》的收益分配与奖励执行,原则上按照以下分配方式:
(一)管理数据知识产权的转化收益,学校将收益的80%奖励给职能部门,学校享有20%。
(二)教学科研数据知识产权的转化收益,学校将收益的80%奖励给团队或个人,学校享有20%。
(三)特殊情况另立协议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贵州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2025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