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科大学博安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贵州医科大学博安众创空间是学校为师生创业团队、学校合作企业提供的创新创业平台,由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进行管理。为规范贵州医科大学博安众创空间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要求、程序及毕业标准,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贵州医科大学博安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博安众创空间)的实际情况,立足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博安众创空间入驻的企业和项目,其中: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团队)是指达到博安众创空间入孵标准,同意遵守学校及博安众创空间相关管理规定,与博安众创空间运营管理部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签订《贵州医科大学博安众创空间企业入孵协议》且公司设立在博安众创空间,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博安众创空间场地内的企业(团队)。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博安众创空间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三条 博安众创空间对入孵企业(团队或项目)提供以下服务支持:
1.基础设施。包含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等内容;
2.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3.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4.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5.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6.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7.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产业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其他。免费使用公共区域,提供全面、系统的网络服务、商务资源共享平台,定期向入孵企业传达相关的政策调整信息,负责组织入孵企业进行的税务申报、配合政府部门相关的检查工作。
第二章 入孵标准
第四条 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注册地在博安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内;
2、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原则上应当属于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
4、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5、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入孵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6、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第五条 入孵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属新注册企业,申请进入博安众创空间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2、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符合贵州医科大学产业发展方向,或符合贵州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4、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5、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
6、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7、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三章 入孵程序
第六条 创业团队或企业申请入孵博安众创空间,应当提交《贵州医科大学博安众创空间入孵申请书》及商业计划书,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入孵程序
第八条 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申请对入孵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孵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孵的,予以办理入孵手续,签订《贵州医科大学博安众创空间企业入孵协议》和其它服务协议。
第九条 《贵州医科大学博安众创空间企业入孵协议》是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与入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入孵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期限
第十条 入孵企业(团队或项目)孵化期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入孵企业(团队或项目)应在孵化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与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并自行前往工商局变更地址迁出(特殊情况书面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入孵企业(团队或项目)应主动配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企业按时参加检查、报税,遵守空间的相关管理制度;入孵企业(团队或项目)每3个月向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反馈相关经营信息和材料;每6个月为一个评估期,以核定是否具有续约的资格。
第十三条 入孵企业(团队或项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生违法和不良经营行为,将终止合同,并督促其限期办理迁出登记。
第十四条 博安众创空间应告知申请者入孵企业(团队或项目)的入孵和服务标准,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入孵企业可享受贵州省、贵安新区等优惠政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协助入孵企业获得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入孵协议和场地使用协议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
二〇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