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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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19-08-19 16:16  来源: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部门:厅办公室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索引号:GZ000001/2019-00021

发布机构:厅办公室

名称:贵州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生成日期:2019-08-19

是否有效: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印发了《贵州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各地区、各单位和社会公众熟悉了解《实施方案》,便于有关单位落实《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推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一项重点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家“十三五”规划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都对此做出了部署。2017年9月15日,国务院印发《建设方案》,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支撑保障”三个方面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进行系统性布局,使之更加适应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进一步增强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近年来,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出台了一系列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措施;全省技术市场快速发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技术合同交易额持续增长。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期,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产学研协同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省科技厅在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学习借鉴其他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方案》。

二、关于“主要任务”

(一)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

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是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成果;作为产出科技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以产业、企业的需求为导向。目前,我省还存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需求导向不强、科技计划管理对成果转化任务要求不够高等问题。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角度,需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对重点产业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需求征集和分析凝练,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需求导向,从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环节即预设成果的转移转化目标。为此,《实施方案》提出“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开展技术需求征集、分析凝练,精准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完善市场导向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将产业、企业发展需求作为立项条件”。在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估等环节,目前主要是专家参与,为使技术需求方及时掌握成果是否为其所需,《实施方案》提出,要“推动企业作为技术需求方深度参与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组织实施全过程,为技术成果向企业有效转移奠定基础”。

鉴于技术需求方与承担科技计划特别是市场导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校院所等技术供给方之间存在科技成果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施方案》提出,要“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日常征集工作”、“加强技术供需信息发布与推送”。

判断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涉及面广、专业化要求较高,仅依赖成果供给方提供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不足以推动科技成果的有效转移,为此,《实施方案》提出,“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评估机构等对科技成果的创新性、成长性、产业发展前景进行专业化评估,并向成果需求方推送评估结果”。

(二)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

通过产学研协同,我省已建设了139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但在推动应用示范和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够,一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甚至有名无实;工程研究中心等其它创新平台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为此,参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实施方案》提出,“以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应用示范和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任务,按需择优部署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

目前,我省已建设了36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113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载体,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建设质量、组织方式、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提升,在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方面尤其需要加强,为此,《实施方案》提出“高质量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在孵化载体构成方面,专业化的孵化器较为缺乏,一些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没有相应的孵化空间和条件。为此,并为了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设施设备、市场资源、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实施方案》提出,“实施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提质增效计划,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企业的技术需求与高校院所研发成果脱节、高校院所研发成果因缺少中试条件而束之高阁,是高校院所研发成果转化难、向企业转移不畅的症结之一。为此,《实施方案》提出,“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

新型研发机构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有别于传统研发机构的特点。在科技成果转移方面,新型研发机构承接全国乃至全球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将上游(高校院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熟化,实现科技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为下游(企业)提供成熟的技术和服务,发挥着技术转移“中转站”的功能。近些年来,新型研发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很多省份立足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本地科技成果,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给予支持。为此,在学习借鉴省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精神,《实施方案》提出“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参照省级研发机构,适用国家和省科技创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以新型研发机构为平台,完善‘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有针对性地为企业设计和实施研发项目,研发团队全程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高高校、科研院所成果供给有效性”。

目前,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相当比例停留在实验室样品阶段,少数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因无省内企业承接而转移至省外转化,为此,《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引进省外企业和创业团队,承接科技成果在黔转化”,一方面支持引进省外企业和创业团队,把实验室样品转化为商品,另一方面,支持在黔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加强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技术市场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技术市场发展较快,2018年,全省技术合同登记站达到11个;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71.4亿元,同比增长104.4%。但总体来看,我省技术市场的服务效能亟待提高,功能和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科技成果交易行为需加强监管和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体系需进一步完善。为此,《实施方案》提出,“构建具有较强区域竞争力的贵州技术交易平台”“完善符合科技成果交易特点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明确科技成果拍卖、挂牌交易、协议成交信息公示等流程”“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体系建设”等任务。

技术转移机构在科技成果转移方面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基础环节。针对我省社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数量少、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强化政府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服务职能,推进社会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为加强农业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参照《建设方案》,《实施方案》提出,“面向乡村振兴、农业经济科技需求,充分发挥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一主多元”农技推广体系作用”。

目前,我省高校、科研院所“重研究、轻转化”的问题仍然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技术转移机构、运用市场化机制不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实施方案》提出,“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或与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为促进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加快全省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省建立分支机构”。

(四)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

我省技术转移人才特别是技术经理人极度缺乏,制约了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参照《建设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精神,《实施方案》提出,“加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构建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模式”。为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精准有效向企业转移,将《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落到实处,借鉴农业领域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做法,《实施方案》提出,“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赋予科技特派员技术转移职责,将科技特派员扩展到农业以外领域,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精准有效转移至企业”。针对目前我省高校、科研院所普遍未设置技术转移岗位或者技术转移岗位由一般管理人员兼任的问题,参照《建设方案》,《实施方案》提出,“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岗位,形成绩效工资分配、职称晋升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的机制。鼓励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将技术转移人才纳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并予以政策倾斜支持”。

(五)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为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提升军民两用技术研发能力,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精神,《实施方案》提出,要建立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机制、军民技术成果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实施一批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充分发挥我省军工企业技术、人才的比较优势,同时吸引省外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到我省转化,《实施方案》提出“加强与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国防高校等单位的科技合作,配套优惠政策,支持引进其科技成果,支持到我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创办科技型企业”。

(六)加强对外合作和科技成果引进

目前,我省科技成果不足以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为此,《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强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贵州现代资源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中心的作用,强化院省双方成果转化合作;加强与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的合作,拓展科技成果引进通道。

为充分发挥科技成果在我省实施大扶贫战略行动中的作用,《实施方案》提出,“用好对口援助和帮扶机制,着眼于科技扶贫精准脱贫,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向我省贫困地区转移转化。”

鉴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的建设和发展应着力于高新技术成果、农业科技成果等的应用,参照《建设方案》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任务,《实施方案》提出“以市(州)、贵安新区为建设主体,依托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建设一批着力于成果引进、转化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争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三、关于“政策和支撑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

目前,科技评价“四唯”(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严重,特别是“唯论文”倾向,阻碍了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为引导广大科研人员将论文写在田间、车间,参照《建设方案》,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方案》提出“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加大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通过签订技术合同设立横向课题,是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的主要路径,但目前科研人员承接并完成横向课题后,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不仅没有享受与纵向课题同等待遇,而是往往被“低看”,如此严重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同时也导致科研人员选题之初就相对忽视课题完成后的成果转移转化问题。为此,《实施方案》提出,“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签订技术合同设立的横向课题,在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纵向课题享有同等待遇”。

(二)强化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

为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消除高校、科研院所在绩效工资总量等方面的顾虑,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号》(国办发〔2018〕127)等精神,《实施方案》提出,“加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单列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实施方案》提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支持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并依法依规取得报酬”。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精神,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原则上仅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而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则视为普通科技人员,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贵州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支持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农科院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黔科领发〔2015〕1号)提出,“对按技术职称序列定编定岗的科研人员,兼任所、室负责人,一直未离开科研岗位并作为转化成果领衔人或主要完成人的,可按其在技术创新和转化工作的贡献参与收益或股权分配”,上述文件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身份给予了认可。为调动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非正职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并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在当前国家和省没有正式文件明确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否可以兼职兼薪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情况下,《实施方案》提出,“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党政主要负责人除外)按规定兼职兼薪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试点工作”。

为提高多方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将多方利益与孵化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扩大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主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精神,《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建立技术股与现金股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鼓励转制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按有关规定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与孵化企业发展捆绑在一起,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成功率”。

(三)完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方式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吸引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到我省转化,《实施方案》提出“完善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股权投资机制和技术榜单机制”。目前,省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主要实行项目申报评审制,存在项目遴选不精准、资金使用绩效难以确定等弊端,对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发挥作用不充分,为此,建立尊重市场机制、符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规律和基于项目绩效的普惠制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机制十分必要。《实施方案》提出,“完善科技保险补助、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科技创新券等政策,建立普惠制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机制”。技术交易平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承载着技术供给和需求信息的畅通、技术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撮合等功能,目前仅依靠市场赢利发展的条件尚不成熟,参照其它省市的做法,《实施方案》提出,“加大对技术交易平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等重点任务的资金支持力度,实行基于服务绩效的技术转移后补助政策”。

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推进科技创新型优质企业发展,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施方案》提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突出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为进一步提升有关部门服务意识,落实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政策,《实施方案》提出“加强指导和服务,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制度

为激励高校、科研院所针对企业需求开展研发,并通过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促进科技成果的持续有效转移转化,参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实施方案》提出,“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横向课题)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完成该项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为激励职务发明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并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实施方案》提出,“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依法授权前提下,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依法依规成立的公司之间,通过共同申请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技术知识产权的形式,约定科研人员享有不低于70%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奖励,选择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在全省推广实施”。

(五)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基金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撑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系列环节,由于投资较高、风险较大,对“天使投资”的需求较大。为弥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市场失灵,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天使投资的功能,参照各地的成功经验,《实施方案》提出“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支持,设立天使投资导向的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省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天使投资的功能”。目前,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直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决策时效性有待提高、行业专家投资决策的参与度不够,影响了投资决策效率。为此,《实施方案》提出,“优化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直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增加行业专家的参与,提高决策效率”。

天使轮投资具有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特征,难免出现投资亏损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精神,《实施方案》提出,“对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建立“先行先试,鼓励创新,允许失误,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对依法履行程序后的投资决策予以免责”。

为激发基于高水平创新成果的创业活动,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携带高水平科技成果到我省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精神,《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创新创业团队回购政府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的机制,对落户我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所办企业,政府创业投资基金对其参股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创新创业团队可按照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股权”。

(六)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有利氛围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当前,这些政策特别是涉及奖励和报酬的相关政策,还未完全为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所熟知,影响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为此,《实施方案》提出,“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使广大科技人员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人员掌握依法依规获取奖励和报酬的政策边界。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让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合理合法‘名利双收’”。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氛围,解除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因投资亏损产生的顾虑,参照其它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实施方案》提出,“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国有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发生投资亏损,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纳入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并免除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领导人员的决策责任,形成敢于转化科技成果、愿意转化科技成果的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贵州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http://kjt.guizhou.gov.cn/zwgk/xxgkml/zcwj/gzdfzc/201908/t20190816_16673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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