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25号)
2017年04月27日     (浏览量:)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年,新增一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新建大学科技园8家以上,新增创业创新服务平台200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个、创业孵化基地100个、农民工创业园(点)100个,扶持各类创业创新团队3000个以上、中小微企业30万户以上,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件,将我省初步建成全国创新示范基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环境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进一步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制定实施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将创业主体信用作为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贵州证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设立推行“一表申报”,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按工位注册企业。建立健全创业创新主体退出市场机制,探索实行中小微企业简易破产程序,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

(三)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落实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机制

(四)强化投融资扶持机制。建立健全创业创新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黔微贷”“电商信用贷”等融资产品作用,采取补助、贴息、担保、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支持、风险代偿补偿等方式,强化对创业创新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扶持。探索打捆集聚扶持和跟进扶持模式,对集聚创业者抱团发展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对成长型、成熟型微型企业给予跟进扶持。鼓励各地法人银行机构探索设立理财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对创业创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贵州省股权交易中心采取股权质押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在交易中心和新三板挂牌。(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

(五)建立健全创业担保机制。整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资金,建立省、市、县级融资担保基金,形成“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属地政府性国有担保机构对拟上市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按规定实施再担保。建立反担保机制,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支持创业创新的中小微企业通过诚信度评估后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

(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科研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实施将科研项目人力资源费比例提高到政府资助经费的30%、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人力资源费最高可达60%的管理办法。对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不再报批、自主转让,所获收益由单位或企业自主分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依托技术市场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和项目供需发布机制,推动线上线下科技成果对接交易。培育发展一批技术经纪、咨询评估、成果推介、融资担保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助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创业创新平台建设

(七)加快培育“四众”平台。制定实施“贵州省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行动计划”。培育扶持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培育一批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社区生活服务需要的众包平台,培育一批助推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的众扶平台,打造一批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的互联网众筹平台。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四众”平台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并减免1-3年的宽带、房租等费用。支持建立一批以大学生创业创新俱乐部、大学生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支持建设一批“孵化+创投”“互联网+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在全省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八)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以市场化为导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着力构建宽领域、强需求、多层次、实用性的技术平台体系。充分发挥大数据、大健康产业集聚区等平台的带动作用,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实现跨领域行业协同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依托大型优强企业,鼓励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立足产业链开展技术合作,带动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围绕茶、药、食品、旅游商品、新型建材等特色产业,着力打造特色新兴技术平台,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发挥我省军工技术优势,健全军民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建立“军转民”创新技术平台。(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协)

(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以科技资源服务平台等为载体,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建立创业创新政策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打造创业创新便民服务平台,推进“一站式”服务。鼓励探索发行创业券、创新券,打造创业创新能力提升平台,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以建设众筹交易所和举办众筹大会为重点,打造创业创新交易推介平台,促进创业创新资源高效流通和优化配置。(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科协)

(十)搭建创业创新产业集聚平台。以创业创新为目标,重点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创业创新型小城镇”“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巾帼创业示范基地”等,全面推进创业创新试验区、示范区、基地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加大对省级创业创新试验区、示范区、基地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鼓励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大学城、职教城、产业园区等,全面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培育一批具备辐射带动作用的创业示范企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扶贫办)

四、培育各类创业创新主体

(十一)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创新。支持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离职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包括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职从事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黔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和薪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兼职兼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折算比例可达70%。(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支持大学生创业创新。深入实施全省“万名大学生创业计划”,以“黔微贷”和“创业担保贷款”等为依托,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以大学科技园区等为载体,积极探索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新模式。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三)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深入实施大扶贫战略行动,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促就业。充分利用现有创业园区,重点支持创建30个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点)。借力“互联网+”发展农村电商、特色种养殖、特色手工业、乡村旅游等。深入实施“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建设一批农民工“众创空间”,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公共服务,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强化财政金融服务等政策扶持,引导更多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就近就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扶贫办、省国税局等)

(十四)支持高层次人才来黔创业。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省外高层次人才来黔创业,支持黔籍人才回乡创业。简化高层次人才来黔开办企业审批流程,由事前审批逐步调整为事后备案。深入实施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将省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纳入“百千万人才”选拔范围,对入选“百人领军人才”和“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的,分别颁发“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贵州省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证书,引进当年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项目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目标的,经考核认定,继续给予每人每年100万元、50万元奖励。深入实施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落户、居留和出入境、医疗待遇、科研、创业培训、社会保险办理、购置汽车优惠、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对于新获批建设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在站博士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省人才办,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五、优化创业创新支持政策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创业创新专项资金,设立省创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由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安排,重点实施省级“双创”示范行动计划。建立贵州省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各地、各部门设立创业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争取到的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按国家规定从相应的专项资金、基金渠道,以基金配基金、资金配基金等模式予以配套落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继续实行“3个15万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鼓励举办各类创新大赛,对获奖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等产业化项目,采取基金、以奖代补、事中事后贴息等方式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对优秀创业项目,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

(十六)落实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凡授权地方政府权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按上限执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最高上浮限额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含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七)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创业贷款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评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八)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落实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六、多渠道推进创业创新

(十九)大力拓展“互联网+”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精准扶贫等专项行动计划,建设一批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融合发展,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发挥科技云服务平台作用,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开展业务培训、供应链管理、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

(二十)推进创业创新教育。构建全覆盖、多层次、分阶段的创业创新教育体系。在义务教育阶段开展创客教育,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业创新能力。在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创新教育。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业创新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具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30元至1500元。组建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开展创业创新系列宣讲、咨询服务活动,培训一批农民工创业创新辅导员。省级每年评选1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七、营造创业创新服务环境

(二十二)培育创业创新文化。充分挖掘和提炼具有影响力、传承力的创业传统和文化,广泛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创业思想、创新理念。积极构建创业交流平台,开展创业论坛、“创业青年说”、“创业大讲堂”等文化活动,营造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创业创新文化氛围。(牵头单位:省文化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协等)

(二十三)完善社会服务。整合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民营(私营)企业协会等专业协会及其成员单位资源,搭建创业专业化服务平台,为创业主体开展期货、融资、财务、法律等专业化服务。探索发行“创业创新服务券”,购买专业化服务,遴选有需求、潜力好、前景广的小微企业进行资助。规范管理各类创业培训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成效明显的培训机构。(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与信息委、省工商局)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介作用,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立一批创业创新典型人物,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工作要求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实行挂图作战,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强化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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